河北省應急管理廳、河北銀保監局、河北省財政廳日前聯合印發《河北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提出,煤礦、非煤礦山(尾礦庫)、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實施細則明確,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賠償保險金;建立快速理賠機制,在事故發生后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先行支付確定的賠償保險金。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中涉及人員死亡的最低保險金額,按每死亡一人不低于30萬元投保,并按本地區城鎮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變化進行調整。為充分體現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公益性,設立公共責任保險限額,建立重特大事故的額外保障機制。公共責任保險金額原則上不得低于1000萬元,公共責任保險的責任范圍應在合同中細化明確,并優先用于人員傷亡的補償。
強化安責險的事故預防功能是實施細則的一個亮點。實施細則要求保險機構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服務機制,列支事故預防費用,幫助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安全生產科技推廣應用等7項工作。保險機構應當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合同中與生產經營單位約定事故預防具體服務項目及頻次,或者簽訂補充合同明確預防服務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提出整改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但未按規定投保或續保的;生產經營單位將保費以各種形式攤派給從業人員個人的;生產經營單位對保險機構開展事故預防服務不予配合,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問題拒不整改的;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保險機構未按合同約定及服務承諾及時賠付,造成惡劣影響的;保險機構不履行事故預防職責,或者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報告的;保險機構不按規定向應急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開展事故預防及費用列支等情況的。對拒不整改的,執法部門要加大執法檢查頻次,并將其納入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黑名單”管理,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實施細則強化了激勵和保障機制,要求各地應當在安全生產相關財政資金投入、信貸融資、項目立項、進入工業園區以及相關產業扶持政策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生產經營單位。各地要將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巡查和考核內容。(記者潘文靜 實習生趙奇楠)